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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妇女研究2016.3(下)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10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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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妇女联合会主导分配的2015

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情况公开

   

    按照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省妇联对照《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对2015年主导分配的对下转移支付农村单亲贫困母亲住房援建项目的通知、方案、资金管理等进行了整理。现将主要情况公开如下:

一、 项目名称

农村单亲贫困母亲住房援建资金。

二、 预算安排数额:

预算安排经费1500万元,实际执行经费1494.9万元。

三、 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单亲贫困母亲家庭住房援建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行[2010]541号)(详见附件1

四、 项目申报计划

《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援建农村单亲贫困母亲安居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妇发[2015] 15)(详见附件2

五、项目评审流程

(一)申报阶段(210日至510日)

1.各市根据2014年调研摸底情况,按照安居工程方案要求进行预申报。320日前报省妇联。

2.省妇联根据各市预申报情况,331日前下达援建指标。

3.各市妇联根据援建指标指导组织县(市、涉农区)妇联申报。(41日至420日)

1)由受援单亲贫困母亲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2)各县(市、涉农区)妇联按照援建对象范围、条件、原则和受援单亲贫困母亲个人能力与意愿,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研究,拟定受援对象。

3)村委会在单亲贫困母亲居住地(村)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4)公示后,在确保当地群众无异议的前提下,填写“省政府援建农村单亲贫困母亲安居住房申请表”,加盖村、乡(镇)党委或政府以及县(市、涉农区)妇联公章后,与建房相关档案一同报市妇联审定备案。

4.各市妇联对县(市、涉农区)妇联上报的受援对象情况核对审定后,填写“省政府援建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安居住房项目汇总表”,同意后盖章报省妇联(并报电子版)。同时,向省妇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421日至430日)

5.省妇联审核后,下发批复通知项目市组织实施。(51日至10日)

(二)援建阶段(510日至1015日)

各项目市妇联精心指导基层妇联,积极争取了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村里群众为受援单亲贫困母亲建房献爱心,提供帮助;加强了建(修)房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引导受援单亲贫困母亲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建房,防止盲目攀比。

对因故需调整援建对象的,严格按程序重新申报,同时,向省妇联报告,在征得省妇联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验收阶段(1015日至1110日)

(四)划拨援建资金阶段(1111日至1210日)

省妇联对各市援建对象审核批准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相关文件要求将农村单亲贫困母亲家庭住房援建资金划拨给各项目县(市、涉农区)财政部门。各项目县(市、涉农区)财政、妇联、当地乡(镇)党委或政府,按相关规定,将援建款交给受援建(买、修)房的农村单亲贫困母亲

(五)项目总结及绩效评价阶段(1211日至1231日)

各项目市、县及涉农区妇联按省妇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自评,形成项目实施的评价报告并上报。

六、 评审结果公示

村委会在拟受援助的单亲贫困母亲居住地(村)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全省20151401户受援单亲贫困母亲都进行了公示。

七、 资金分配结果

2015年母亲安居工程共分两批。详见第一批和第二批母亲安居工程资金申请。(附件3、附件4)

八、项目验收

1.建房验收。援建房竣工后,由各项目县(市、涉农区)妇联会同当地乡(镇)党委或政府相关部门,逐户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了验收表,报市妇联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妇联。

2.购房验收。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才视为验收合格。

3.修房验收。修房是指维修住房的山墙、外墙、房梁、房盖、门窗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通过维修改善居住条件。验收时,县妇联要确认维修部位、维修面积、维修费用明细,在维修费用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凡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全额拨付援建款。

九、 绩效评价

2015年度农村单亲贫困母亲住房援建项目财政没有列入重点评价项目。为此,省妇联进行了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等级为优秀。详见绩效自评报告(附件5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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